close

   大洋新聞 時間: 2013-11-06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宿霧 何小敏
  張女士在某商場購買了一件售價千餘元的“純羊毛襯衫”大衣。商店標明“換季商品,概不退換”,穿了幾天后衣服起滿毛球,經檢驗,羊毛大衣所用原料為100%晴綸,張女士希望商場賠償損失,但遭到拒絕,張女士問,從法律上她的請求能否獲得支持?
  林子俊律師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24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室內裝潢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本案中商場單方面作出“換季商品、概不退換”的免責聲明,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為無效聲明;“三包”是法律對商品經營者的強制性規定,商品經營者無權單債務整合方面聲明免責,該案中商店規定“概不退換”顯然違法,其應當賠償消費者張女士購買假羊毛大衣的損失。
  該個案提示廣大消費者,日常生活中應註意積累所需商品或服務的基本知識和使用技能,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從而正確選擇和使用商品;而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關鍵字廣告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提供符合雙方約定的商品及服務,否則不僅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還會嚴重損害企業商譽,得不償失。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原標題:商品概不退換做法是否合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r96yrhsqf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